再议“交强险”的赔付问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8-20 11:01) 点击:908 |
再议“交强险”的赔付问题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上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种情形:“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下,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后,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侵权人)是否应从其应当赔偿中抵扣保险公司已经向受害人赔付的交强险部分。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 重点理解:“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所以,审判实践中例如新疆昌吉法院那种以“交强险不分责”为由,在赔偿总额中先减去交强险赔付数额,再分摊责任的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如按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侵权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并未消灭”,即被保险人并未得到保险利益。 交强险是不分责。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只是一种替代责任,是替被保险人向受害人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应从其应当赔偿中抵扣保险公司已经向受害人赔付的交强险部分。否则,被保险人要双重赔偿交强险。例如:被保险人次要责任,应赔偿额为16万元,如果抵扣了保险公司替赔的交强险11万,再向受害人赔偿5万元即可,而不予抵扣就要16万元全赔。 办案侧记 2017、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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