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不懈 全力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9-05 10:54) 点击:989 |
坚持不懈 全力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金某医疗纠纷上诉案判例评析 前言:一起历时三年,“小案子大麻烦”,“一波三折”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但作为律师不论大案还是小案,都应当做到极致。案件好比未成型的作品,需要精雕细刻,也即精准服务。该案经本代理律师的坚持不懈和努力,最终二审改判得以胜诉,较好地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诉前即2015年7月30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12月24日做出鉴定),2016年1月4日立案,1月22日天法首次开庭。被告区医院不认可患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经法庭调解被告区医院同意参照司法鉴定意见50%“参与度”比例和十级伤残赔付,但被告区医院并未履行调解解决的承诺而是交由区医调委调处(患方诉前已与区医调委协调未果)。之后区医调委调处可给患方赔偿2、8万元,患方未同意(患方曾向被告提出能将10万元医疗费赔付即可)。此时,被告区医院申请重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新疆区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患方再次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与第一次司法鉴定总体上一致,即均确认被告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具有因果关系。但在是否构成伤残等级问题上,存在分歧,且在没有做该项鉴定的情况下,向法院对此出具“说明”,程序不当,事实认定有误。 更未料到的是一审法院,在经过“三次鉴定”,本来预期患方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保障,谁料一审法院不负责任,其主审法官在整个案件进程中从未露过面,且开庭未到庭,根据书记员庭审笔录作出判决。判决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比例(按20%)、赔偿项目上均错误裁判(住院护理费、交通费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只判了1000元),判决共计只赔偿30243、76元,故引起上诉。二审当庭明示将改判。最终,乌鲁木齐中级法院改判,赔偿比例按40%,赔偿项目上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为5000元等,改判被上诉人区医院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71407、09元。至此一起历时三年的、简单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较圆满的句号。 律师评析: 本案事实很简单。并不是对患者疾病治疗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做违规饮水试验(并隐瞒记录),导致休克,经抢救脱险,但留下严重后遗症。司法鉴定确认:其过错可诱发患者自身潜在疾病(冠脉综合征)急性发作,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的后果。这是指饮水试验与患者休克的因果关系,并非是最终医疗损害的后果,即饮水试验的后遗症:患者喉部发痒沙哑,断续咳嗽,每咳脸如“红色篮球”。患者不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一直要有人照看。所以,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十级伤残。原审法院没有把案件事实搞清楚。 关于证据采信问题。原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存在两个错误:采信恒正书法鉴定中心的“说明”错误(一是程序违法,没有做鉴定而做出“说明”;二是两个鉴定所对伤残等级与因果关系的指向不同【略】);未采信祥云司法鉴定所50%参与度和十级伤残的鉴定错误(一是据自治区高院指导意见,经过质证的“司法鉴定”应当作为证据采信;二是该鉴定被上诉人事实上予以认可。曾同意调解,但交给医调委调解对其结果不同意而继续司法程序;三是两次司法鉴定均确认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综合采信)。 关于赔偿比例问题。原审法院确定20%的赔偿比例,没有任何根据(包括没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而祥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50%的参与度应当参照。而且,“参与度”也是参考证据,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全部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问题。原审法院在赔偿项目上,不负责任,违反常规,审判不公,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出院后护理费”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何来的原告没有证据。”还有交通费,惯例都是酌情判(多次往返木垒—乌市),以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主张十几项只支持了3项,且按20%比例;应该判赔的一概判不赔,可谓十分刻薄。 最终结果:2017年8月29日,二审改判医方赔偿患方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68705、82元(诉讼费医方承担:1418、25元+1283、02元)合计:71407、09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闫文义律师 2017 年 9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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